家庭教育法
第 115C 章第 39 条
在 1988 年北卡罗来纳州大会期间, 总法第 115C 章第 39 条 (www.ncga.state.nc.us) 进行了修订,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家庭教学,作为遵守义务教育出勤要求的一种方式。 2013 年 3 月 5 日,NCHE 向 NC 众议院和参议院提交了法案,以更改 1988 年对“家庭学校”的定义。 2013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州长 Pat McCrory 签署了参议院第 189 号法案,修改了法律中在家上学的定义。
释义:
- 家庭学校
- 指由不超过两个家庭或家庭的孩子组成的非公立学校,其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任一家庭的成员决定学术指导的范围和顺序,提供学术指导并确定额外的学术指导来源。
- 正式授权的国家代表
- 非公立教育处处长或其职员
要求:
- 将您经营学校的意向通知行政部非公立教育部,并包括您的学校名称和首席管理员的姓名。
- 证明提供学术指导的人员至少持有高中文凭或同等学历。
- 维护每个学生的出勤记录。
- 维护每个学生的免疫记录。
- 在一年中至少九个日历月内定期运营,不包括合理的假期和休假。
- 管理国家标准化测试或其他等效测量,每年衡量每位学生在英语语法、阅读、拼写和数学方面的成绩,并将结果存档一年, 受国家正式授权代表的检查.
- 搬迁或关闭学校时,请通知行政部非公立教育部。